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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定向询价是否能够提出异议?

发布时间:07-29  浏览数:1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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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由于询价价格只是确定拍卖价格的参考价,最终价值将经过市场的检验。从案涉房产两次拍卖流拍的结果来看,不能认定询价价格过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关于定向询价价格过低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2022)最高法执监63号】

争议焦点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定向询价是否能够提出异议?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防城港中院以定向询价方式确定案涉房产参考价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防城港中院裁定将包括案涉17套房产在内的123套房产以物抵债给中建海峡公司是否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防城港中院以定向询价方式确定案涉房产参考价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并非只有委托评估一种方式。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的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就本案而言,中建海峡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与腾飞龙公司议价确定查封房产的价格,在此情况下,防城港中院向案涉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定向询价,并根据税务机构定向询价结果,确定了166套房产的处置参考价格,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至于腾飞龙公司提出的定向询价价格过低的问题,由于询价价格只是确定拍卖价格的参考价,最终价值将经过市场的检验。从案涉房产两次拍卖流拍的结果来看,不能认定询价价格过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对腾飞龙公司关于定向询价价格过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防城港中院裁定将包括案涉17套房产在内的123套房产以物抵债给中建海峡公司是否侵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腾飞龙公司提出,防城港中院裁定以物抵债的123套房产中有17套房产已经出售给案外人。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防城港中院裁定将包括腾飞龙公司所述的17套房产以物抵债给中建海峡公司时,该17套房产仍登记在腾飞龙公司名下;其次,腾飞龙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防城港中院查封上述17套房产之前,案外人与腾飞龙公司已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故防城港中院裁定将包括案涉17套房产在内的123套房产以物抵债给中建海峡公司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案外人认为防城港中院的执行行为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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