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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就得通知工会吗?

发布时间:07-18  浏览数:1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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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该规定系对建立有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但未建立工会组织,不具备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的条件,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案例索引

《吕思荣与重庆京邦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0)渝民申2420号】

争议焦点

解除劳动合同就得通知工会吗?

裁判意见

重庆高院认为:关于京邦达物流公司单方解除与吕思荣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吕思荣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第7.1条“……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的规定,因吕思荣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查询、下载、泄露客户信息,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其与公司的保密协议,公司解除与吕思荣的劳动关系符合上述约定。其次,吕思荣以京邦达物流公司未通知工会为由提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该规定系对建立有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而京邦达物流公司解除吕思荣时,未建立工会组织,不具备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的条件,该公司依据其与吕思荣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再审申请人为此提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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