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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是否就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发布时间:06-27  浏览数:1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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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3月8日到期,此时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继续工作至2021年3月,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为应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索引

《和食宜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宝珠劳动争议案》【(2022)京民申1216号】

争议焦点

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是否就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3月8日到期,此时合同到期终止。陈宝珠继续工作至2021年3月,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和食宜养公司主张员工手册中对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有规定,但和食宜养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记载的发布及修改时间均早于和食宜养公司成立时间,陈宝珠对此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真实性无法认定。陈宝珠虽然在入职承诺书上签字,但其中关于“我已经认真阅读员工手册”的承诺显然系和食宜养公司预先打印的格式条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宝珠已经收到员工手册。和食宜养公司主张双方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和食宜养公司应支付陈宝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和食宜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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