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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签收其送达的文书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06-24  浏览数:2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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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劳动者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亦规定劳动者如对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可签署自己的意见。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亦未严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应属合法有效。劳动者虽对《处罚决定》持有异议,但其完全可以在签收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向用人单位申诉,现其拒收《处罚决定》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解除。

案例索引

《北京奥特奇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董国强劳动争议二审案》【(2015)三中民终字第10071号】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签收其送达的文书属于严重违纪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成立?

裁判意见

北京市中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奥特奇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对董国强作出《处罚决定》,因董国强未签收该《处罚决定》。奥特奇公司遂于同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奥特奇公司主张董国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的行为属于《员工手册》第8.2.3条第17项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并向法院提交《员工手册》及考试题为证。董国强对于《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不认可,对于考试题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董国强认可的考试题,可以认定董国强应知晓《员工手册》中关于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书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董国强虽否定《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供反证,故本院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范畴。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并不比用人单位更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并不能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未严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不宜对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是否合理进行更为深入的审查并作出否定性的评价。本案中,奥特奇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8.2.3条第17项规定,劳动者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奥特奇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亦规定劳动者如对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可签署自己的意见。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亦未严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应属合法有效。董国强虽对《处罚决定》持有异议,但其完全可以在签收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向奥特奇公司申诉,现其拒收《处罚决定》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奥特奇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解除。董国强要求奥特奇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奥特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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