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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一人公司的股东能否起诉公司偿还债务?

发布时间:05-10  浏览数:2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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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具有完全控制权,是否同意案涉债权的主张、如何履行其还债要求,该股东均可直接决定。因此,作为本案原告的一人公司股东,并无通过司法裁判来保护和实现其自身权利的必要,故法院认定其对所提本案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

案例索引

《平罗翔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53号】

争议焦点

一人公司的股东能否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债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翔龙公司为实现其债权主张而向泰和公司提起的给付之诉,而翔龙公司作为泰和公司的唯一股东,对泰和公司具有完全控制权。从翔龙公司、泰和公司在本案一、二审程序中的诉辩意见可知,泰和公司对翔龙公司所提诉讼请求和上诉主张均完全认可,亦受愿意履行翔龙公司的债权主张,表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际争议和纠纷。事实上,因翔龙公司完全控制泰和公司,泰和公司是否同意翔龙公司的案涉债权主张、如何履行翔龙公司的还债要求,翔龙公司均可直接决定。翔龙公司在上诉时亦承认,其之所以向泰和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目的在于防止特定案外人将来对案涉债权提出异议,但本案诉讼时,并无案外人对翔龙公司的案涉债权主张提出异议;即使之后发生争议,翔龙公司亦可再行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因此,作为本案原告的翔龙公司,并无通过司法裁判来保护和实现其自身权利的必要,故本院认定翔龙公司对所提本案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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