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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抵押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能否成为其继续承担抵押责任的依据?

发布时间:01-12  浏览数:2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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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债权人仅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两年内向抵押人发出了债务催收通知,并未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等方式行使抵押权。此后再以诉讼方式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台河市宏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桦南县奇峰林果加工厂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4679号】

争议焦点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能否成为其继续承担抵押责任的依据?

裁判意见

最高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桦南县向阳林场是否既是保证人也是抵押人;案涉抵押权是否消灭。

(一)关于桦南县向阳林场是否既是保证人也是抵押人。1999年9月1日桦南县向阳林场与中国农业银行桦南县支行签订《抵押合同》。1999年8月16日,桦南县林业局向阳林场作出《桦南县林业局向阳林场关于对奇峰林果加工厂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主要内容为:“中国农业银行桦南县支行:桦南县林业局奇峰林果加工厂在你行贷款500万元,以我局所属向阳林场八一营林区24林班人工林抵押……为了对农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负责,我向阳林场承诺:如奇峰林果加工厂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向阳林场对此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自2000年至2003年,从每年采伐的商品林中列出价值265万元的木材,共计795万元的木材,用于偿还奇峰林果加工厂500万元的贷款。木材产权归属桦南农行,由林业局负责保管,销售时需经桦南农行同意,货款存入农行账户用于归还贷款,直至奇峰林果加工厂500万元贷款偿还完毕。”从上述内容看,该承诺与《抵押合同》是一致的,主要针对奇峰林果厂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情况下抵押物如何变现以偿还贷款进行约定,并无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之外,另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综上,宏飞公司关于桦南县向阳林场既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是抵押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抵押权是否消灭。首先,关于本案主债权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1999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届满时间为2004年10月10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债权人并未向债务人奇峰林果厂及抵押人绿天集团主张权利,即在民法总则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之前,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宏飞公司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债务人奇峰林果厂是否继续承认债权并应偿还债务,涉及另一法律问题,与本案确定抵押人是否继续承担抵押责任没有直接联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精神,虽然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遇到阻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该司法解释也提出对担保物权行使上的时间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担保物权人应当在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超过期间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债权人仅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两年内向抵押人发出了债务催收通知,并未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等方式行使抵押权。此后再以诉讼方式行使抵押权,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次,承担抵押责任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抵押人如无其他明确表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继续承担抵押责任的依据。本案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抵押权已经消灭,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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