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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适用事实推定应以待证事实无法直接证明作为前提条件

发布时间:01-10  浏览数:2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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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在本案可以委托鉴定的情况下以推定的事实作为前提事实进而以推定方式认定林某未签署案涉合同,未注意到适用事实推定应以待证事实无法直接证明作为前提条件,且本案的前提事实,即案涉合同签订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一事实,亦属于推定得出,不属于确定的事实,作为事实推定的前提依据亦不足。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并非林某签署并驳回银行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案例索引

《台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金钻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再268号】

争议焦点

适用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台新银行起诉请求林金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提交《担保契约》作为双方成立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证据,合同上显示有“JinzuanLin”的签名字样,但林金钻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前述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因此,《担保契约》的真实性及其上“JinzuanLin”的签名是否为林金钻本人书写,是影响认定本案法律关系的关键事实,法院应当予以查明。由于合同上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专业性较强,在签署人否认其签字真实性的情况下,一般应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如因客观上检材不够充分、完整,或鉴定条件无法达成导致无法鉴定,法院亦可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进而对案件关键事实作出认定。

具体到本案,在一审诉讼中,林金钻申请对《担保契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要求台新银行提交相关合同(《主契约》《金融交易总协议》《BankingFacilities》《担保契约》)文件原件作为鉴定材料,台新银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法院提交上述文件原件,但一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以台新银行未能说明合同签订过程为由,推定《担保契约》系于2015年7月13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同时结合林金钻的出入境记录显示其在签署日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一步推定《担保契约》并非林金钻本人签署。一审法院在本案可以委托鉴定的情况下以推定的事实作为前提事实进而以推定方式认定林金钻未签署案涉合同,未注意到适用事实推定应以待证事实无法直接证明作为前提条件,且本案的前提事实,即案涉合同签订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一事实,亦属于推定得出,不属于确定的事实,作为事实推定的前提依据亦不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并非林金钻签署并驳回台新银行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在二审诉讼中,台新银行申请对《担保契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二审法院要求台新银行于2020年9月21日前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开户表格》作为鉴定比对样本,台新银行于2020年9月16日向法院申请将提交上述材料的期限延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9月25日二审法院通知台新银行对其延期申请不予准许并于同日以本案无法启动鉴定程序为由认为台新银行未能证明其主张,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作为鉴定比对样本的文书与作为证据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并不完全相同,公证认证手续仅对文书形式上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能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通过组织各方对鉴定材料质证同样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因此,二审法院要求台新银行须以经公证认证的比对样本进行鉴定,确有不当。同时笔迹鉴定的特殊性在于,当申请鉴定的一方提供检材确有困难时,被鉴定签字真伪的当事人也是持有鉴定材料的一方,法院可要求其亲笔签名提供笔迹样本以供鉴定。如鉴定机构认为重新签名的样本因时间间隔过长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鉴定的,法院可再行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因此,二审法院未经要求林金钻亲笔签名提供检材以供鉴定,而自行作出无法鉴定的结论从而认为本案无法启动鉴定程序,亦有不当。况且,台新银行在2020年10月7日向法院寄送了笔迹鉴定样本等文件,虽晚于法院规定期限且当时已经结案,但二审法院仍应认真研究该事实对案件的影响程度,是否会导致判决结论所依据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据此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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