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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取得土地承包权后,可以在承包地上建厂房吗?

发布时间:10-15  浏览数:3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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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李家村是南昌市郊罗家集镇附近的村子,随着城市扩张,很多村民在外做生意,一些村民利用各种空闲土地或在家中开起了大米加工厂和各种小型工厂。老李有一块承包耕地水田三亩多,在靠近通往市区的公路上。看到村里的其他人都在做生意、开厂子致富,老李也想与村民合伙开设一个大米加工厂,由于村里已经没有空闲土地,家中也不适合开大米加工厂。老李盘算着在自己承包的靠近公路的水田里建设厂房,合伙人林某同意由其出资负责建设,老李负责提供土地。两人商议后,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老李将其承包的三亩土地用于建设厂房,林某负责出资约60万元建设厂房,加工设备和启动资金约40万元两人平均承担。老李完成水稻收割后,林某即雇请推土机进场堆土抬高地基,施工不久即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叫停。镇政府和土地管理局要求老李立即停止施工,恢复水田原状。老李想不通,自己承包的土地建一个厂房为什么不可以。
权威观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只能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不得改变为非农用途。建设厂房实际上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承包人将农业用地改变成了建设用地,是违法行为。
法官解读
农村土地从所有权进行区分可以分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土地,从类型上划分,农村土地以农业用地为主,除农业用地外,还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农业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中,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是指养殖水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等。
集体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住宅建设使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该法第六十条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等农业用地不能建设企业厂房等建筑物,老李在其承包的水田上建设大米加工厂既违反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不得改变承包地用途的义务,也违反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是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特别提醒
承包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不能随意建设建筑物。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后才可建设,否则,导致的损失将由自己承担,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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