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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又不想离婚,怎么办?

发布时间:10-13  浏览数:3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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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霍某是江西人,杨某是东北人,二人于2005年结婚,婚后霍某在赣州工作,杨某在部队,因两地分居,婚姻尚属正常,只是偶有争吵。2016年杨某从部队转业回江西,两人长期在一起生活,各种差异凸显出来。杨某性格暴戾专横霸道,情绪化严重,常因鸡毛蒜皮小事大动干戈。自团聚以来杨某多次对霍某实施辱骂并殴打,并对一起居住的霍某的父亲、母亲、弟弟辱骂殴打。霍某从2016年至今数次报警,最近一次是在2018年的12月,杨某将霍某打成了轻微脑震荡。杨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霍某的工作、生活。因两人所生小孩年龄尚小,霍某还不想离婚,但又苦于一家人受杨某的辱骂殴打,不知所措。
权威观点
霍某的情况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霍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将裁定禁止杨某对霍某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解读
      民法典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了针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禁令制度。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能有效避免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侵害人格权禁令具有以下特征:1、禁令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2、禁令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为。3、禁令的适用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4、禁令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
人格权禁令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格权禁令针对的是具有紧迫性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申请禁令时,权利人只需证明妨害行为的违法性、妨害行为可能发生或者正在进行。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与财产损害案件不同,人身权利一旦遭受侵害,损害后果通常难以弥补。如果仅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权,可能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侵害隐私、名誉等人格权益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则很难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完全弥补。3、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当权利人提出颁发禁令的请求之后,法院虽不进行实质审查,但应当结合正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行为的性质、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该行为与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关系,对胜诉的可能性进行初步判断,只有当权利人的申请有较大胜诉可能性时,才能颁发禁令。
禁令颁布后,达到行为人时即发生效力,行为人应当按照禁令的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禁令是法院发布的生效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临时禁令的有效期内,行为人违反禁令造成申请人损害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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