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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过执行拍卖取得财产后是否还能因涉及另案的刑事问题被撤销?

发布时间:04-30  浏览数: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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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在给执行法院的工作函中明确载明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故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撤销之前的处置行为,拟待刑事裁判生效明确后再研究是否处置的意见,并无明显不当,较为审慎、公允。

案例索引

《孟某、某某等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监353号】‍

争议焦点

通过执行拍卖取得财产后是否还能因涉及另案的刑事问题被撤销?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执行法院撤销之前处置行为是否妥当的问题。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康某、徐山系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给执行法院的工作函中明确载明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故原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撤销之前的处置行为,拟待刑事裁判生效明确后再研究是否处置的意见,并无明显不当,较为审慎、公允。经查,与本案有关的执行实施案件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执行异议依法予以审查,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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