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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过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时法院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依法转让”?

发布时间:04-17  浏览数: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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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关于“依法转让”的认定,涉及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在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当然获得执行的程序权利。在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提出债权转让人清偿能力不足、债权转让虚假、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潜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转让债权价值与真实对价是否合理、转让债权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再决定能否允许其转让债权。

案例索引

《某公司、蔡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监257号】‍

争议焦点

通过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时法院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依法转让”?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结合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为:宝鸡中院驳回某某有限公司不予变更蔡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正)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依法转让”的认定,涉及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在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当然获得执行的程序权利。在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提出债权转让人清偿能力不足、债权转让虚假、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潜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转让债权价值与真实对价是否合理、转让债权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再决定能否允许其转让债权。本案中,某某有限公司称,李某、蔡某仅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未提交债权转让支付对价的证据,无法证明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于李某转让债权是否支付对价的事实,宝鸡中院及陕西高院均未予审查认定。李某、蔡某以《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形式实现权利,与实际支付对价的债权转让协议存在明显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可以转让,但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了依债权性质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被转让,上述规定不仅要求债权转让应当依法,还要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秩序,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主体的私利益。宝鸡中院及陕西高院仅以债权转让符合形式要件为由驳回某某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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