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最高院:委托贷款是否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确定借款利率的保护上限?
发布时间:10-25 浏览数:15 【Close】
委托贷款是否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确定借款利率的保护上限?
裁判要旨
从资金来源上看,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中的资金系通过法定方式渠道筹集不同,本案贷款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此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借贷并无区别,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相同,故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确定案涉借款利率的保护上限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兰州新区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申424号】
争议焦点
委托贷款是否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确定借款利率的保护上限?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为再审审查案件,根据甘肃资产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重点是二审判决认定的借款利率是否适当。
甘肃资产公司再审主张按照年利率19.5%支持其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因委托贷款合同发生的纠纷,合同签订于2019年。从合同权利义务来看,甘肃银行城关支行收取代理委托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上系甘肃资产公司自主决定贷款的具体事项,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体现了甘肃资产公司的意志。从资金来源上看,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中的资金系通过法定方式渠道筹集不同,本案贷款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甘肃资产公司的自有资金,此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借贷并无区别,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相同,故二审判决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确定案涉借款利率的保护上限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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