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为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最高院: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收费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收费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09-18  浏览数:10 【Close
分享到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收费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优先于质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虽原则上指工程所有权的转让,但对收费公路这类特殊工程的可转让的经营权,也应适用。因此,申请执行人作为公路施工单位,有权通过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公路工程经营权的执行优先受偿。车辆通行收费权是公路经营权中的主要内容,执行中可以转让收费权或者直接从所收费中提取款项。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应及于该收费权,可以从提取的款项中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异议人就公路收费权设定的质押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收费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优先于质权的请示的答复》

(2006 年6 月14 日,( 2005] 执他字第31 号)


关闭
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 TEL:0532-83863855、0532-55578523 FAX:55578523
公司网址:www.jianlinlvshi.com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五矿大厦21楼   ZIP:26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