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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直接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是否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发布时间:08-30  浏览数: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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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案当事人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涉案债权转让虽然未直接书面通知债务人,但已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履行了通知,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债务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因此债务人不能以此阻却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案例索引

漯河市源汇区顺河街办事处寨内村民委员会、漯河市利源运输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342号】

争议焦点

未直接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是否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变更利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召陵农信社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元新长公司,并经召陵法院(2016)豫1104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确认。寨内村委会对前述判决不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最终未获支持。元新长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逢春公司,逢春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利源公司,元新长公司、逢春公司、利源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寨内村委会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的债权转让,虽然未直接书面通知寨内村委会,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寨内村委会,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寨内村委会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申诉人关于债转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申诉人主张的债权只能转让一次,本案债权转让多次应属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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