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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权受让方能否以代扣代缴所得税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转让款?

发布时间:08-22  浏览数: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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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出让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代扣代缴并冲抵股权转让款,亦未将出让方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在双方未将税款的缴纳或代扣代缴作为合同义务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出让方是否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受税收行政法律关系调整,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受让方认为其依法负有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从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甘肃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生山股权转让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972号】

争议焦点

股权受让方能否以代扣代缴所得税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转让款?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甘肃万达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为依据申请再审,结合其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决未采纳甘肃万达公司关于甘肃万达公司作为郝生山、刘燕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税款未缴纳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不构成违约的理由,判令甘肃万达公司承担全部股权转让款20%的违约金,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甘肃万达公司能否以代扣代缴所得税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出让方郝生山、刘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甘肃万达公司代扣代缴并冲抵股权转让款,亦未将郝生山、刘燕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甘肃万达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即税款的缴纳与甘肃万达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之间并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先后义务。甘肃万达公司以此主张不安抗辩权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另,即使双方约定甘肃万达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方应为甘肃万达公司。根据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及《谅解协议》的约定,甘肃万达公司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但至本案一审起诉后,甘肃万达公司方才申报代扣代缴税款,但未实际缴纳。甘肃万达公司以自己未履行义务而主张不安抗辩,与法律规定不符,亦有违日常生活逻辑、法律逻辑和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在双方未将税款的缴纳或代扣代缴作为合同义务进行约定的情况下,郝生山、刘燕是否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受税收行政法律关系调整,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管辖范围,二审法院未将税款扣缴问题纳入本案审理范围并无不当。因此,甘肃万达公司认为其依法负有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从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关于甘肃万达公司违约金数额的认定问题。甘肃万达公司提出其即使构成违约,亦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而非全面违约责任,且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以调低。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对价、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其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即迟延履行,理应属于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之一。本案中,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30%的违约金。甘肃万达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因甘肃万达公司未能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2017年9月5日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双方在2017年9月6日签订《谅解协议》,约定,甘肃万达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郝生山、刘燕放弃该协议签订前甘肃万达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若在该协议约定期限内甘肃万达公司仍不能付款,郝生山、刘燕继续追究甘肃万达公司迟延付款责任。《谅解协议》仅意味着郝生山、刘燕对甘肃万达公司此前违约行为的谅解,但保留追究此后甘肃万达公司违约行为的权利,并未对《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的违约责任进行变更。如前所述,甘肃万达公司迟延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即意味着未在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则不能认定为全面履行协议约定,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甘肃万达公司未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应按照全部股权转让款30%计算违约金。虽然其未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主张调整违约金,但一审法院结合甘肃万达公司已支付大部分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已对违约金予以调低,按照全部股权转让款的20%计算为904.80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甘肃万达公司要求在此基础上再次予以调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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