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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超过执行担保期间时还能再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财产吗?
发布时间:08-21 浏览数:14 【Close】
裁判要旨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担保书,担保人以案涉财产提供担保的期间为一年,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的时间已及超过了保证期间。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案涉担保财产的权利。 案例索引
《王鹏宇、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229号】
争议焦点
超过执行担保期间时还能再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财产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担保书,隆泰稀土公司以案涉财产提供担保的期间为一年,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0日,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的时间为2017年6月1日,包头中院立案恢复执行的时间为2017年7月4日,显然已及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该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的两年的最长保证期间。王鹏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案涉担保财产的权利。故内蒙高院撤销包头中院(2017)内02执恢字170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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