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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

发布时间:08-17  浏览数: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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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年版,第375页

    

关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 应认定债务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理由在于: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欠款数额,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 尽管只同意履行部分债务,但该情形下, 只要是义务人认可了义务,则从保护权利人权利角度考虑,应认定同意履行部分义务的现有事实状态巳推翻原全部债务巳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状态,因此, 应当视为其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我们认为, 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理由在于:如前所述, 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以其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要件而非其承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及相关解释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而非义务人承认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当然解释,在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 以义务人同意履行巳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而非承认作为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所属时效抗辩权的要件更符合法理。讨论问题所及,债务人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故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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