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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债权人对其破产债权核查有异议但未在十五日内提起确认之诉的后果?

发布时间:08-16  浏览数: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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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异议人未在《破产法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管理人解释、调整的结论,并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按此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由此对异议人表决权行使和破产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前述十五日期限届满并不产生异议人诉权或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法院以权利人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

张红宾、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再170号】

争议焦点

债权人对其破产债权核查有异议但未在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后果?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债权申报和确认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前提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目的均是督促债权人、债务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促进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避免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及时清偿利益造成损害。如异议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管理人解释、调整的结论,并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按此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由此对异议人表决权行使和破产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前述十五日期限届满并不产生异议人诉权或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以张红宾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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