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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超出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起诉期间起诉时法院是否受理?

发布时间:06-15  浏览数:1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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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上诉期间的规定,但并没有起诉期间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案件起诉期限的长短,要处理好对异议人权利的保护和及时推进破产案件进程两方面的关系。因为对起诉期限的意见不一致,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曾考虑规定:“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但未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债权审查意见。”何为合理期限,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判断。后考虑到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参照《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关于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时限,规定为:“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本条规定的期间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期间,而非实体法意义的期间。如果当事人确有法定事由未在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可以依法申请顺延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第167页】


裁判要旨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内容看,该条款并非作出债务人超出15日不得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审法院以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

《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95号】

争议焦点

当事人超出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起诉期间起诉时法院是否受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宣城市政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起诉要求确认其对宣城安美公司享有的2094918.67元债权中有工程款优先权1516420.76元,该起诉日期距离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案涉债权进行核查认定日期虽已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的15天,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内容看,该条款并非作出债务人超出15日不得提起诉讼的规定,一、二审认定宣城市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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