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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案件受害人对退赔分配方案能否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06-03  浏览数: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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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救济途径应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索引

《焦鹏、赵梦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2476号】‍

争议焦点

刑事案件受害人对退赔分配方案能否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焦鹏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退赔分配方案能否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28号和(2015)芜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部门按照刑事判决书认定的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分配方案,是对该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责令退赔事项的执行。焦鹏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对于执行部门因刑事审判部门依职权移送而启动并作出的执行行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救济途径应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焦鹏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并不具有对退赔分配方案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权利。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焦鹏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焦鹏再审申请主张对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因焦鹏无权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退赔分配方案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其他再审请求与理由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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