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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竞买人能否以法院《竞买公告》有关税费承担的内容违反规定而要求变更税费承担方式?

发布时间:07-27  浏览数:2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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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涉案《竞买公告》关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法院在拍卖案涉房产过程中,对税费实际承担主体的约定以及公示。该约定并非对法定纳税义务主体的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竞买人在知悉竞买约定和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参与竞拍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视为同意《竞买公告》对税费负担的约定。

案例索引

《雷丽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监232号】‍

争议焦点

竞买人能否以法院《竞买公告》有关税费承担的内容违反规定而要求变更税费承担方式?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雷丽彬关于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的主张是否成立。

福州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时,未依网拍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当日公示评估报告副本,存在瑕疵。结合福建高院另案调查的案涉相关房产的税费情况,如果该瑕疵造成了案涉房产实际税费远超买受人雷丽彬的预估,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则雷丽彬可以该重大误解致其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依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拍卖。但买受人雷丽彬不主张撤销本次拍卖,仅要求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该请求本质上在于请求变更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而非撤销该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就此而言,福建高院认为雷丽彬的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竞买公告》第七条关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福州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过程中,对税费实际承担主体的约定以及公示。该约定并非对法定纳税义务主体的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雷丽彬在知悉竞买约定和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参与竞拍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视为同意《竞买公告》对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书面承诺遵守。在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雷丽彬要求改变拍卖公告的税费分担方式,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承担的税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支持该请求,将会损害其他潜在竞买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原则。

此外,雷丽彬称福建高院审查其复议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在《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最高法执监421号】中,最高院认为: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时,涉及因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相应主体应分别承担各自部分税费。执行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就税费承担问题,理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河池中院在对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时,通过《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介绍》等向社会公示,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可见,在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河池中院公示的税费承担表述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但广西高院、河池中院并未对税费的具体承担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即作出认定,并未明确指出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内容,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河池中院应当重新审查处理。

另外,关于五吉公司在申诉中提出执行法院未送达拍卖裁定、评估报告过期未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拍卖等拍卖程序违法,应撤销拍卖的问题。因五吉公司并未在异议、复议阶段提出撤销拍卖的异议请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执行法院应当先行依法立案予以审查,再行处理本案税费负担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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