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基于抚养安排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能否在过户前进行撤销?
发布时间:07-01 浏览数:28 【Close】
裁判要旨
因离婚时董某1归田某抚养,董某2作为父亲,基于董某1的身体状况和抚养安排,将涉案房屋赠与董某1,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董某2将涉案房屋赠与董某1的行为不得撤销。 案例索引
《焦某1与董某2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京03民终682号】
争议焦点
基于抚养安排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能否在过户前进行撤销?
裁判意见
北京三中院认为:综合各方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董某2能否撤销将涉案房屋赠与董某1的行为。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因董某1患病、生活无法自理,董某2不仅在与田某签订的第二份《协议离婚》中明确了将涉案房屋赠与董某1的意思表示,而且在与田某离婚后仍以见证书、承诺书等书面方式多次作出了将涉案房屋赠与董某1的意思表示。因离婚时董某1归田某抚养,董某2作为父亲,基于董某1的身体状况和抚养安排,将涉案房屋赠与董某1,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对此生效判决亦已进行了确认,故董某2将涉案房屋赠与董某1的行为不得撤销。焦某1以涉案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为由上诉主张董某2将涉案房屋赠与董某1的行为可以撤销,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董某2与焦某1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焦某1所有并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焦某1名下的行为无效,现董某1起诉要求董某2履行赠与合同,董某2有义务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董某1名下,焦某1应当予以配合。一审法院判决由焦某1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董某2名下、再由董某2过户至董某1名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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