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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约定的管辖法院超出级别管辖标准的所涉管辖协议是否还有效?

发布时间:08-11  浏览数:3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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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但鉴于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时难以知悉争议实际发生的金额和相关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管辖明确,在约定法院所属或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行使管辖权。

案例索引
《湖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37号】

争议焦点
约定的管辖法院超出级别管辖标准的所涉管辖协议是否还有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60日内仍不能达成谅解或取得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鉴于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时难以知悉争议实际发生的金额和相关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管辖明确,在约定法院所属或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行使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北京六建公司在原审起诉时的请求赔偿标的额为212517909.05元人民币,超出了协议约定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本案应确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系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为前提,并不包括不动产在国外的情形。涉案建设工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不存在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可能。上诉人关于涉案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认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湖北鸿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湖北鸿鑫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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