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于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股权的执行是否还需按照评估、拍卖的方式继续推进?
发布时间:08-20 浏览数:0 【Close】
对于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股权的执行是否还需按照评估、拍卖的方式继续推进?
裁判要旨
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对各类费用、税款、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后,才对公司剩余财产向股东进行分配,此时,股东所持股权价值方能够体现,因此股权价值可在清算程序中确定后依法执行,而无需经执行程序评估、拍卖程序确定。
案例索引
《郭某新、郝某等执行案》【(2025)最高法执监143号】
争议焦点
对于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股权的执行是否还需按照评估、拍卖的方式继续推进?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事实与理由,结合异议法院、复议法院审查情况,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本案针对公司股权的执行能否待该股权价值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确定后再推进执行。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或持股所对应的在公司中享有的控制权、收益权。本案中,被执行人为李某升,而非沧州某某体育休闲有限责任公司,故执行标的物为李某升持有沧州某某体育休闲有限责任公司39%的股权所对应权益,而非直接执行沧州某某体育休闲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沧州某某体育休闲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河北高院作出的(2020)冀民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予以解散,并经沧州中院裁定强制清算。对于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股权价值,受到公司清算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某甲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因此,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对各类费用、税款、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后,才对公司剩余财产向股东进行分配,此时,股东所持股权价值方能够体现。如沧州某某体育休闲有限责任公司经清算程序后仍有剩余财产,则被执行人李某升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转化为李某升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请求权,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对李某升应分配的剩余资产享有受偿权,但该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及本案债权人就此主张的相关受偿权,应以沧州某某体育休闲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后存在实际剩余资产为前提。河北高院认为,沧州中院可在股权价值在清算程序中确定后依法执行,而无需经执行程序评估、拍卖程序确定,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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