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如何判断夫妻离婚后有关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
发布时间:08-14 浏览数:0 【Close】
如何判断夫妻离婚后有关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
判断本案中刘某就案涉房产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就应从权利的形成时间、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对权利主体的利害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案涉《离婚协议书》备案于婚姻登记部门,具有登记公示的效力,刘某据此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但因刘某在未全部清偿按揭贷款并办理解押的情况下,无法申请办理过户登记,该情形属于非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另协议离婚以及对案涉房屋的分割早于所涉债务,可以合理排除有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因此刘某就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例索引
《刘会艳与周东方、郑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8)最高法民终462号】
争议焦点
判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标准如何确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刘会艳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2.刘会艳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关于刘会艳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郑磊在与刘会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会艳与郑磊所签《离婚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18日,并盖有民政部门登记章,该《离婚协议书》真实可信。刘会艳与郑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刘会艳所有,属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真实有效,刘会艳可根据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共有人关于共有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刘会艳请求确认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其实现有赖于案涉房屋抵押权人的同意与否,最终取决于是否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本案中,案涉房屋上仍附有抵押权,刘会艳对案涉房屋现阶段仅享有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变更物权登记的请求权,该种请求权的实现仍需要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条件,刘会艳直接通过本案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条件并不完备。因此,本院对刘会艳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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