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与标的物过户、交割相关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后是否能够要求从拍卖价款中退还?
发布时间:07-31 浏览数:1 【Close】
与标的物过户、交割相关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后是否能够要求从拍卖价款中退还?
裁判要旨
《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在本次拍卖中被执行人承担的与标的物过户、交割相关的税费及拖欠的杂费由买受人垫付。对垫付的税费、杂费,买受人不能主张在本次拍卖成交款中清偿。”因此,执行法院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竞拍买受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悉竞买约定和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参与竞拍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视为同意《竞买公告》对税费负担的约定,即双方达成垫付相关税费并不能主张在本次拍卖成交款中清偿的合意,买受人应受此约束,故其主张从该案执行款中退还已经垫付的税费于法无据。。
案例索引
《吴某仪、中国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执行案》【(2025)最高法执监18号】
争议焦点
标的物过户、交割相关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后是否能够要求从拍卖价款中退还?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买受人吴某仪请求从拍卖款中优先清偿并立即退还已垫付税费的主张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该条所称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系指相应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应主体征收税款。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关于拍卖标的物信息的法律文件,对执行法院、当事人和竞买人都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竞买公告》特别说明如下:……3.拍卖成交价不含在拍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税费及其他所拖欠的杂费,具体税费以税务部门计算为准;4.因本次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缴税主体(包含被执行人和买受人)承担;但在本次拍卖中被执行人承担的与标的物过户、交割相关的税费及拖欠的杂费由买受人垫付。对垫付的税费、杂费,买受人不能主张在本次拍卖成交款中清偿。执行法院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吴某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悉竞买约定和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参与竞拍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视为同意《竞买公告》对税费负担的约定,即双方达成垫付相关税费并不能主张在本次拍卖成交款中清偿的合意,买受人应受此约束。吴某仪在完成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登记后,以该约定存在实质性不公平,主张从该案执行款中立即退还已经垫付的680819.66元,于法无据。
此外,从本案拍卖的公平性分析,申诉人的申诉亦不能支持。根据《竞买公告》,税费负担对社会不特定主体必然形成基本确定的心理预期,即竞买成功后,对垫付的税费、杂费,买受人不能主张在本次拍卖成交款中清偿,这直接影响到竞买人应承担的整体成本支出。这一心理预期和竞买成本必然阻却一部分潜在的竞买人。如若之后垫付的税费、杂费在本次拍卖成交款中清偿,必然造成拍卖前的规范与拍卖后的规则不一致,对其他主体不公平。因此,对于申诉人在坚持拍卖效力的情况下,要求从执行款中退回其垫付税费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来源:法门囚徒公众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