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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合同中签字的委托人是否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发布时间:10-18  浏览数: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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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合同中签字的委托人是否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裁判要旨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签订《增信协议》,且各方均知晓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故《增信协议》应当直接约束委托人,因此当事人主张《增信协议》相关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委托人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刘振国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2021)京74民特97号】

争议焦点

未在合同中签字的委托人是否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裁判意见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新华基金与文剑平、刘振国签订的《增信协议》相关内容可知,新华基金系作为受托人代表民生银行与文剑平、刘振国签订《增信协议》,且合同明确约定增信措施的受益人系民生银行。据此可以认定文剑平、刘振国在签订《增信协议》时明知新华基金与民生银行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且明知其应向民生银行履行增信义务。因此,《增信协议》应当直接约束民生银行与文剑平、刘振国。《增信协议》关于仲裁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文剑平、刘振国要求确认其与民生银行之间就《增信协议》相关争议事项不存在仲裁协议,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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