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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一直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矛盾化解机制,它能够以非对抗的方式化解大量的社会矛盾,同时在法律框架内,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以最短时间、最低人力成本,达到定纷止争目的。建设行业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主体之间发生矛盾,案件数量连年增加,居高不下。实际纠纷数量更巨,因为当事人存在着“撕不开”脸面的情况,不到万不得已往往不愿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强硬手段来解决纠纷,这给建设领域律师的专业调解创造了独特的现实的基础条件。
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成立后,积极开展调解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的实践,充分体现了建设领域专业律师开发专业调解的明显优势,在实践中取得止争的实际效果。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先后调处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500余起,纠纷最高案值7000余万元,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达90%以上。在妥善处理近100起累计涉及50名以上农民工群体维权案件时,无一起引发恶性上访事件。虽然调解中心调解处理案件的标的不是很大,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中心工作得到青岛市住建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当地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调解中心的实效获得各方充分肯定。
以下六起典型的调解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建设领域专业律师调解能够起到止争实际效果的明显优势。

一、多年纷争一朝解决

2011年4月,青岛A劳务有限公司与B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为青岛市城阳区某建筑工程实施楼宇劳务作业,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5%,两年质保期后支付剩余5%质保金。2013年1月,A公司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2015年1月,A公司申请返还质保金,B公司以建设单位未将项目尾款结清为由不予付款。经多次沟通无果,A公司向调解中心求助。
调解过程:
调解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城乡建设行业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工作精神,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于欣、陈玮在城阳区建管局组织调解会议,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厘清事实,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分析各方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向另一方提出请求;违约当事人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订立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若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违约,B公司应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向建设单位追偿。若A公司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建设单位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A公司承担责任。
临近春节,经多次单独沟通和两轮调解会议,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双方从和谐共赢、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相互体谅,避免诉累。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放弃质保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请求,B公司向A公司支付现金16万元,余款200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该纠纷成功化解,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本案的争议在于建设单位未向B公司付清项目尾款,B公司是否应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调解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的结果有了相对清晰的预判,综合衡量纠纷久拖不决的不良影响和对长期合作的期许,法、理、情共同作用,使得这起争议4年之久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得以化解。


二、中间人失联的上访调解

江苏省连云港市某村村民张某经王某介绍,带领同乡来青岛实施A集团某花园小区4#、5#楼地面劳务作业。2017年6月,项目完工当晚,王某即不知所踪。后张某几经打听,找到王某及其包工头杨某,三方共同书面确认,张某班组结算产值24万元,但王某及杨某均称无力支付,后失去联系。2018年春节前夕,经建管局协调,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B公司向张某班组支付5万元。2019年春节前夕,张某带领农民工再次来青讨薪。2019年2月1日,调解中心受建管局委托对本案进行专项调解。
调解过程:
早上9点,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时,张某及4位同乡仅重复一句话:“20万血汗钱啊!”随后而来的B公司代表江某推开门情绪便难以控制:“我们不欠你们钱!我老公被你们闹得心脏病手术,全身插管,我才30岁,头发全白了,我跳楼算了!”说着就往楼顶跑。调解员夺步追上,几经劝说平稳住江某的情绪,调解会议方得以进行。
张某主张欠付其班组劳务费19万元,出具①张某、王某、杨某签字捺印的结算单,证明班组24人合计劳务费24万元(自认已收到5万元);②班组中1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劳务作业确由其班组实施。
江某主张完工时已与杨某结清劳务费,至工人上访方知杨某失联,为此又垫付了张某及刘某两班组劳务费共13万元。江某出具①杨某签字捺印的结算单及承诺书,证明2017年6月20日杨某确认4#、5#楼地面劳务结算值为20万元,且全部结清;②张某签字捺印的承诺书,证明2018年春节因杨某、王某失联,B公司垫付张某班组24人劳务费5万元,其他款项不再向B公司主张;③刘某班组11人签字捺印的收据,证明2017年春节因杨某、王某失联,B公司垫付刘某班组劳务费8万元。
由于事实争议较大,双方一度拍案而起嘶声对喝。调解员适时中止调解,敏锐地道出张某等年迈跨省打工讨薪的不易,和江某身为年轻女性在工地打拼的辛酸。劝导中,农民工老泪纵横,江某露出双手的血茧哭诉起16岁下工地几度致残的艰辛经历,双方情绪逐渐和缓。调解员告知双方,调解建立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但也要依据法律,尊重事实和证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4]78号)第九条规定,B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企业,对其分包工程项下农民工工资直接负责。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用人单位B公司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杨某,B公司应对杨某招用的劳动者张某班组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张某自愿出具签字捺印的承诺书,是以书面明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向B公司主张剩余劳务费的权利,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主张代表班组全部成员领取劳务费,根据《民法总则》第163条、第165条规定,张某不是其他农民工的法定代理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权限没有委托人授权委托书确认,不能确定是否真实。基于同一原因,张某放弃向B公司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及于其他农民工。
对于4#、5#楼劳务费结算值,双方提供的证据均出自杨某,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存疑。由此引发对于杨某书面确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亦产生合理怀疑。
时过正午,为促成调解,调解员放弃吃午饭,依据结算单载明的班组人员姓名、工天数及劳务费明细,当场逐一核实施工情况。在场的一位农民工报42工天7500余元,而结算单记载为74工天13320元;另一位农民工见状则支支吾吾不敢言语,等待张某指示。对于未到场的农民工,调解员逐一致电,结果显示:只有3位农民工能够较为清晰地说出施工工天数及欠付劳务费金额,但均大幅度少于结算单明细所列数值;其他农民工或无法记清,或经多次尝试均无法接通……张某见状,主动申请与江某单独沟通。
下午2点,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最后,调解员提醒双方,无论是务工还是用工,都应规范化操作,签订书面合同,留有对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
张某及B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B公司当场向张某支付2.5万元,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调解工作的核心是情绪控制,当事人因长期矛盾积压了巨大的负面情绪。调解员通过敏锐地观察,抓住双方强势外表下的情感弱点,以理解和抚慰拉进了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也使双方在宣泄情绪的同时减少了敌意,使调解沟通更加顺畅。本案纠纷化解的关键是戳穿了结算虚高。在众多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调解员不困于表象,而是细致地考察证据,为此放弃午饭时间,一气呵成,逐一核实了结算的量价,最大限度地还原了事实,降低了农民工的预期,终促成双方和解。
本案中,农民工多次上访,纠纷的化解关系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关系行政机关公信力,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唯有厘清事实,以法释疑,使双方从各方面都有明确的认识,不再纠结于原先朴素的理解而各执一词,方能真正化解纠纷,案结事了。


三、劝说当事人连夜赶回化解纠纷

段某与程某签订合同,约定由段某承包青岛某社区楼宇外墙保温涂料工程,交付后全额付款。2018年3月开工,2018年5月完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9月,程某与段某作出结算,书面确认剩余应支付的劳务费为180余万元。后段某多次讨要,程某表示总包单位A集团未向其支付工程款故无力支付,并离开青岛返乡过年。段某多方打听获得A集团联系人秦某联系方式,而秦某表示并不认识段某故不予沟通。2019年1月30日,段某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中心调解员王洪兴、陈玮接到调解申请后,致电程某、秦某问询调解意向,程某承认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及数额,但表示自己无力支付,若A集团同意付款,则全力配合;秦某表示只与程某对话,非程某到场,不参加调解。经调解员多次沟通,程某驱车8小时返回青岛。2019年2月1日,段某、程某、秦某均到场参加调解会议。
经调解调查,2018年3月,B公司项目经理程某经秦某介绍实施A集团总承包项目中的涉案工程,后转包给段某。2018年4月,B公司与A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对涉案工程予以书面确认,约定质保期10年,质保金为结算工程款的5%,于质保期满后付清。施工期间,秦某方人员苟某以个人名义向程某支付工程款500万元。2018年5月,项目顺利交付使用,无质量问题。2018年6月,程某与孙某(秦某指派的项目现场对接人)签署工程量确认表,确认结算值为670余万元。后A集团及秦某均未向B公司或程某支付工程款。
厘清事实后,调解员首先要求各当事人对各自相关的事实进行确认,对于非原件的关键材料——2018年6月程某与孙某工程量确认表,经秦某确认并签字固定事实,各方无争议。然后问询各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的成因及处理意见,秦某表示①未支付的170余万元工程款中有30余万元为质保金,未到付款节点;②剩余款项因新政策要求需要严格公对公付款,只能向B公司付款,而B公司未向A集团开具发票,故不能支付;③与段某无直接法律关系,无责任向段某付款。程某表示①未向段某支付180余万元工程款主要原因在于170余万元工程款缺口;②外墙保温涂料工程质保期一般是2年,10年后才支付质保金难以接受,当初同意是为了保证项目能顺利进行;③发票可以尽快协调开具,款到即向段某支付。
根据本案争议焦点,调解员向各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等规定,程某将工程转包给段某的情形构成非法转包,段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
第二,本案中,A集团与B公司约定10年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在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内退还质保金,但退还质保金后,B公司仍应履行保修义务至双方约定的质保期结束。
鉴于秦某不予表态,调解会议无法继续,调解员对秦某进行单独沟通,告知其本案段某可以直接追溯付款责任至建设单位,且存在非法转包、明知挂靠、后补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况,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其个人是否属于A集团员工的事实亦可依法查明,相关法律责任请慎重考虑。据此,调解员建议程某、秦某各自协调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尽快完成相关款项的付款流程。
调解结果:
段某、程某、秦某达成和解意向:由程某协调B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开具140余万元发票交付秦某,由秦某协调A集团于收到发票后尽快向B公司付款,由程某协调B公司收款后全部支付给段某;剩余40余万元由程某向段某直接支付。
本案前期最大的难点在于能否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程某作为中间人,他的参与对于查明事实和达成和解都至关重要。程某因担心无力承担全部付款责任,不敢返回青岛;秦某笃定程某已返乡不会参与,故希望借此推脱。因此,准确判断各方当事人心理,说服程某连夜赶回是本案成功的必要条件。调解期间,厘清事实、固定证据,是理清本案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避免各说各话乱相的前提。对于段某是否可以向程某之外的单位主张权利的分析,质保金、质保期二者常见理解误区及相关规范的释明,以及本案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形、相关规定、责任等问题的归纳,是打破僵局促成和解的关键因素。另外,对于秦某与A集团的关系判断,调解员未在公开调解中表达,而采用单独沟通的方式点出,并提醒其考虑相关影响,为其作出和解决定保留了足够的空间,也是本案得以和解的重要因素。


四、理解和尊重赢得和解

2018年12月,刘某与张某口头约定,由张某实施青岛某住宅小区8号楼户内油工劳务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质量标准参照样板间质量执行。2019年6月,双方因工程质量和工程款事宜发生纠纷,张某带队退场。2019年7月,张某在对涉案工程泼洒酱油以破坏涉案工程时被发现,其慌忙逃离现场,不幸摔伤双脚。2019年8月,张某的班组工人因劳务费未获清偿,集体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上访讨薪。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工人工资清欠、工程质量和工期索赔,各方矛盾尖锐,加之劳务费欠付数额难以核实,最终,刘某与班组工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行政主管部门将该纠纷委托至我中心调处。
调解过程:
接受委托调解任务后,调解员遂联系刘某,并约谈。刘某明确表示其并非拒不支付工程款,对于张某受伤也深感难过,但其希望对张某不合格施工、未完成施工、工期延误、毁损施工等作出最终结算,更希望与张某清算后其班组工人的纠纷也能得到一次性解决。对于刘某的主张,调解员仔细询问事实、查看证据、解析案情、释明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解析各方所处地位、角色及心理。经调解员约谈后,刘某愿意和平化解纠纷,并当场致电张某,但张某谎称已经回到重庆,不同意调处,调解员建议刘某做好起诉以解决该问题的心理准备。后张某主动致电刘某,称其在青岛,同意调解解决相关问题。调解员随即建议刘某联系张某,对工程价款进行初步结算,同时做好班组工人的劳务费分配方案。
考虑到张某受伤行动不便,调解员一度表示可以上门调解,当事人婉拒。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其年纪轻轻就受伤深表痛惜,对其冲动的行为进行说教,告知其应当依法维权,更善意提醒不要沦为政府公示的“包工头黑名单”。
8月12日,双方当事人就结算价款及和解意见达成初步意向,刘某申请通过调解中心将双方意见及工人工资支付事宜落实至书面,并同意当场支付工人劳务费。8月14日,调解会议在调解中心召开,双方就基本事实作出确认,就结算方式、协商意见、分配方案充分表达意见:刘某某放弃对工期、质量的索赔,扣除未完工程量、毁损损失、已付工程款后,提出双方的结算数值;并同意在剩余应付款基础上上浮7%,以化解纠纷;张某当场签署结算单,表示所结款项已协商好,即由全部工人均分,由刘某直接付至各工人银行卡,并书面承诺若出现欠付其他工人劳务费的情形,概由自己承担。
因张某班组工人在主管部门讨薪时索要的数额明显偏高,且欠付工人劳务费数目各不相同,调解员逐一确认工人意见,当众人表示同意之时,班组中唯一的女工孙某提出:除本次应得款项外,张某还欠付其12000元劳务费,希望一并清偿,否则就不同意该分配方案,更不同意签字,谈话间其声泪俱下的哭诉了其此前多次打工劳务费未获清偿的经历,以及准备启程返回湖北老家的迫切愿望,表示宁愿少要2000元,也坚决不同意张某的分期支付。因张某当日无法筹措孙某索要的款项,调解员建议刘某与孙某互让一步,亦未果,无奈调解中止。
调解结果:
8月15日,调解会议再次召开,张某从父亲和工友处共借得10000元一并支付给孙某。刘某随即将结算余款均分给全部工人,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各位工人均确认已经如数收到工人工资。



本案双方因数个矛盾点相互纠缠,且均自认为自己有较大损失,因而心存怨气。调解员首要坚定“认真做公益,真情化纠纷”的信念,还要充分帮助双方理清案情,陈清是非,引导当事人全面的看待问题,让各方各取所需,自愿退让,自主达成共识,方能达成协议,促成当即履行。本案涉及众多工人工资,逐一询问工人意见,畅通表达途径,不仅能够发现潜在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更使每个人都在调解中获得尊重,建立对调解形式和调解中心的信任,发自内心愿意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五、跨省联动调解化纠纷

2015年8月12日,中建某局与合肥市某宾馆公司就位于合肥市某街的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签订了《某宾馆改扩建工程施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后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又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备忘录等。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特殊管理要求等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由此对于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双方虽经多次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据《施工合同》第二部分20.2约定“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上述争议问题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充分考虑解决上述争议问题的及时性、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一致同意由调解专家就双方争议的工程问题进行调解;
(二)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共同向调解专家提交《调解申请书》;
(三)按照调解专家要求提交相关工程资料后21日内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四)本协议签订后21日内,参与调解的专家对争议事项出具专家意见(或称“第一次专家意见”),若无异议,则自该专家意见出具后3日内共同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若双方对于第一次专家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则自第一次专家意见出具后7日内,甲乙双方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调解员名册中各自选择一名注册造价师专家,四家机构共同推荐一名注册造价师专家,该三名注册造价师专家组成第二次咨询专家组,并共同出具咨询意见(或称“第二次专家意见”),若自第一次专家意见出具后7日内,双方对第二次专家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则甲乙双方按照第一次专家意见执行;若甲乙双方对第二次专家意见自第一次专家意见出具后7日内达成了一致,则甲乙双方按照第一次专家意见60%和第二次专家意见40%的加权平均值执行(即本次调解争议部分结算值=第一次专家意见×60%+第二次专家意见×40%),并以此作为本次调解争议部分的最终结算值。

调解过程:
中建某局与合肥某酒店公司之间因延期施工,施工时间调整产生经济损失,双方对于索赔金额发生争议,施工合同签订于2015年,系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期间价款一律不得调整, 2017年正式开工,因人材机价格上涨,加之其他经济损失,索赔金额共计7000余万元。双方经过一年多的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2019年11月,该局找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联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合肥市工程造价协会共同成立跨省调解专家团队,对于双方存在的索赔争议款项,经过多轮调解磋商,最终达成6000万元的调解协议。


六、“互联网+纠纷化解”新思路

2019年10月30日,调解中心调解员陈玮接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发送的首例“在线解纷”案件。从接受委派时仅有被申请人姓名和一个无法接通的手机号码,到争议双方在线签署调解协议,仅用了18小时,“互联网+纠纷化解”新尝试获得成功。
同年10月30日,调解员收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系统短信获悉有当事人申请调解,登陆调解员APP,查看当事人提交的案件信息:2019年7月24日申请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出借资金,而被申请人屡次推迟还款日期,后无法联络;证据材料为QQ和微信记录;被申请人信息仅有姓名和手机号码。
本案是否受理?仅凭以上信息较难明确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这是“在线解纷”与诉讼和线下调解案件受理程序较大的区别,也是对调解员的挑战。
调解员决定先向申请人进一步了解情况。电话沟通中获悉,申请人是偶然间在网上发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抱着尝试的心态提交了“在线解纷”申请,对于调解、诉讼等纠纷化解方式都不了解,对于现有证据证明力和诉求能否实现亦十分迷茫。对此,调解员一一给予介绍和分析,在肯定申请人尝试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在平台上完善身份信息,并向其介绍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
通过问询,调解员得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多年前技术学校的校友,偶有QQ联络,微信是转账时才添加的,手机号码从来没有打通过,是不是本人也不确定。但是调解员仍决定受理该案,尝试联系被申请人。
随后的四个多小时里,被申请人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微信亦无反馈……后经调解员不懈努力,几经辗转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络。被申请人表示确有借款事实,但暂无还款能力,且因工作性质特殊不便接听电话,只能在晚八点后微信沟通。
为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挽回昔日情谊,调解员如约在晚八点与被申请人通过微信文字沟通,核实身份信息,分析法理人情,征询调解意见,居中出具方案,当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24:00前将全部借款归还申请人;逾期按年12%的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申请人因追索欠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本案一次性了结。在调解员引导下,分别身处平度市与黄岛区的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手机手写功能在线签署调解协议,“在线解纷”成功结案。随后双方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在线申请司法确认。

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发建设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全国法院试运行,“在线解纷”模式下,当事人不需要前往法院,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实名认证、提交证据、申请调解、视频沟通、审阅签署调解员推送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等全部流程,以便捷、高效的操作体验,极大的方便了调解参与人,提升了非诉讼纠纷化解的应用性。调解中心作为行业调解组织获得该平台认证,中心的调解员获多地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特邀调解员身份认证,未来将继续秉承“认真做公益,真情化纠纷”的信念,以灵活、开放的方法,专业、敬业的工作,全面迎接“互联网+纠纷化解”的考验,助力社会矛盾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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