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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是否可以按照和解协议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发布时间:08-17  浏览数:1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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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即和解债权人是受和解协议约束的债权人。可见,不论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不论债权人是否出席讨论议决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也不论债权人对和解协议草案是否表示赞成,均为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对于没有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和解债权,这类债权人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也不是和解协议讨论和议决的参与者,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其权利,在和解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案例索引

《沈阳国际防盗器材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监131号】

争议焦点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是否可以按照和解协议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沈阳中院裁定解除对万方公司案涉三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按照中辽国际与债权人会议于2007年11月16日达成的和解协议确定的5%比例重新作出执行裁定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是否正确。

破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即和解债权人是受和解协议约束的债权人。可见,不论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不论债权人是否出席讨论议决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也不论债权人对和解协议草案是否表示赞成,均为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对于没有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和解债权,这类债权人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也不是和解协议讨论和议决的参与者,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其权利,在和解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沈阳国际公司系本案所涉破产案件的和解债权人,在被执行人中辽国际破产重组程序中,沈阳中院已经确认中辽国际对所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按照5%的比例统一偿付债权人。因此对于作为无财产担保的和解债权人的沈阳国际公司,沈阳中院重新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万方公司按照5%的比例偿付沈阳国际公司,并无不当。沈阳国际公司主张其不是和解协议债权人,其债权不受破产程序影响及和解协议偿付比例约束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因被执行人正在重组并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沈阳中院依照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中止本案执行,并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沈阳国际公司主张执行法院对万方公司履行返还设备、办理出入境手续义务未予执行的问题,其可在后续执行中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如案涉设备已灭失无法返还,其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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