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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无限制的,继承人是否当然取得股东身份?

发布时间:05-27  浏览数:1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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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继承

有限公司股权作为财产权,当然可以继承。我国《公司法》第75 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规定,需要讨论两个问题。

1. 公司章程无限制的,继承人是否当然取得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无特别限制时,如继承人本来就是公司股东,则股权的继承在效果上相当于内部转让,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身份,无须其他程序;如果继承人原来不是股东(以下简称“非股东继承人”),则股权的继承在效果上相当于外部转让,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身份,还是适用《公司法》第71 条第2 款的规定存在争议。从保障有限公司封闭性与维系股东间人身信任关系的立法意旨看,非股东继承人进入公司,也就是外部人进入了公司,所以非股东继承人继承股权应该适用《公司法》第71 条第2款的规定,以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条件。这样理解,会产生与继承法的冲突,但并不奇怪。因为股权继承受公司法、继承法的共同调整,在继承的特殊问题上,公司法的规定属于特别法,优于作为一般法的继承法。而且,如果不能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应当购买,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转让所得,所以并不损害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见,享有股权继承权与取得股东身份并非一回事。此外,由于继承不存在对价,所以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适用此场合。

2. 公司章程如何限制股权的继承?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限制包括对继承权的内容的限制和对继承权的行使的限制。内容的限制实质上反映了自然人股东生前对遗产的自由处分,如以遗嘱方式指定只能由某人继承。这一处分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并记载于章程的,就是对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行使的限制通常是指股权的继承须经其他股东更高比例的同意,否则,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转让所得。但公司章程对继承权的限制规定不是无底线的,而要受到合法性审查。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对非股东继承人继承股权的限制条件不得高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外部转让的条件,否则,该规定无效。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 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转移股权规定的条件,不得高于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份的条件,否则,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值得借鉴。

举例: A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2 / 3 以上同意;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要继承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这一规定显示出公司对股东继承人进入公司的防范甚千其他人,其合理性受到质疑。

立法意见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他人继承。股东的出资额是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将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他人依法继承。但是,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仅限于财产权的范围,继承法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身份关系,并没有作出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要成为公司的股东,不仅需要有一定的出资额,而且需要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按照继承法继承了股东遗产的人,能否具有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本条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一、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在中国,由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人们一般认为继承人当然继承被继承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以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为原则,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依法继承其出资额,并同时继承其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各项权利。

二、公司章程可以作出除外规定

虽然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原则上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以防止股东不信任的人,如年老体弱、智力低下、品行较差的人成为新的股东,那么,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或者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公司章程一旦作出这样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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