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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向其主张赔偿?

发布时间:03-28  浏览数:2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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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征收办在征收过程中将讼争房屋拆除导致该抵押物灭失,致使银行丧失了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征收办将补偿金支付给抵押人,在抵押人未将所获补偿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导致银行丧失了对征收补偿款的优先受偿权。故征收办对于银行丧失对讼争房屋及其征收补偿金的优先受偿权存在过错,征收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因抵押人在拆迁过程中故意隐瞒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情况导致抵押物灭失,且其将补偿款挪作他用未及时清偿贷款,其应当对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征收办并非涉案贷款的主债务人,其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在抵押人财产不能偿还贷款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竺晓贤抵押权纠纷再审案》【(2019)浙民再496号】

争议焦点

第三人侵害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向其主张赔偿?

裁判意见

浙江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审判决认定奉化征收办拆迁时未核实房屋抵押登记信息、造成农行鄞州分行不能行使抵押权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是否正确。如该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奉化征收办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奉化征收办的侵权行为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从上述规定可知,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内被征收的,抵押权人的权利仅限于对该担保财产的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与征收人之间并不发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法律关系,这一点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被征收房屋设立的抵押权排除在该条例调整范围之外可得到印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的规定,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纠纷中,行政诉讼的主体仅限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中,农行鄞州分行系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其并非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合同主体,故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二审认定农行鄞州分行对奉化征收办的诉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奉化征收办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因奉化征收办在征收过程中未向房产部门调查核实讼争房屋的权属情况、也未及时告知农行鄞州分行变更抵押物,即将讼争房屋拆除导致该抵押物灭失,致使农行鄞州分行丧失了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奉化征收办未及时告知农行鄞州分行可对征收补偿款提存,即将超过安置房房款的部分补偿金支付给竺晓贤,在竺晓贤未将所获补偿金归还农行鄞州分行贷款的情况下,导致农行鄞州分行丧失了对征收补偿款的优先受偿权。故奉化征收办对于农行鄞州分行丧失对讼争房屋及其征收补偿金的优先受偿权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奉化征收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因抵押人竺晓贤在拆迁过程中故意隐瞒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情况导致抵押物灭失,且其将补偿款挪作他用未及时清偿贷款,其应当对农行鄞州分行承担还款责任。奉化征收办并非涉案贷款的主债务人,其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在竺晓贤财产不能偿还贷款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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