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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应具有合理性且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薪酬

发布时间:12-15  浏览数:1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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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企业有权对员工调岗、调薪,但企业不可滥用此权利而当然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对调岗、调薪行为举证说明充分合理性。案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工资水平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属于对劳动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而该用人单位未就调整劳动者岗位,尤其是较大幅度降低月工资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该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其应按照劳动者原有工资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索引

《无锡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日航饭店与杜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案》【(2021)苏民申2175号】

争议焦点

劳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

裁判意见

江苏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有权对员工调岗、调薪,但企业不可滥用此权利而当然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对调岗、调薪行为举证说明充分合理性。因为劳动法规定工作内容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享受相对稳定和可预期的劳动报酬,并能在相对稳定的岗位上从事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员工薪酬,则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本案中,杜昂原来的工作岗位是日航饭店的销售总监,月薪有每月12000元,由于日航饭店对杜昂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杜昂的工资也从每月12000元调整为每月8000元,属于对劳动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而日航饭店未就调整杜昂岗位,尤其是较大幅度降低杜昂月工资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该行为损害了杜昂的合法利益,故一、二审判令日航饭店按照杜昂原有工资支付劳动报酬并无不当。虽然日航饭店称因单位销售和薪水模式发生了变更,故对杜昂的岗位及薪水作出调整,但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日航饭店未及时足额向杜昂支付劳动报酬,一、二审法院判决日航饭店支付杜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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