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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工程成本价中标法律效力及中标后让利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01-23  浏览数:20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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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中标法律效力及中标后让利法律后果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但在招投标过程中,低于成本价投标或中标后让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因为建设工程施工低于成本价,必然会影响建筑质量,导致承发包人之间、承包人与材料商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各地法院对此指导意见也不尽相同。
《江苏高院意见》规定,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东高院意见》规定,在审理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中,首先应该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但约定的价款明显超过或低于市场价的30%,致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应公平合理地对约定价款予以变更。
《安徽高院意见》是各地法院中唯一对中标后让利的法律后果进行解释的。该意见也是以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来区分两种情况。承包人就招投标工程承诺对工程价款予以大幅度让利的,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认定无效;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认定该承诺有效,按该承诺结算工程价款。
上述法院指导意见中均提出施工成本价,对何为“成本价”并未做具体解释。笔者认为,成本价既有施工企业单位成本价,也有施工行业社会成本价,根据综合理解,指导意见中的“成本价”应该为施工行业社会成本价。如何证明低于成本价?则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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